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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点】南存辉:出台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2016-03-11 09: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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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在房地产税未出台前,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尽快出台光伏电站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在“两会”提交了《关于减免农光互补类项目土地使用税的提案》。

新型“农光”、“林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是在农用地、林地、鱼塘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合理利用使用荒山荒坡、鱼塘、一般农用地的立体空间,实现光伏框架上清洁发电、框架下高效种植的“双赢”,有效提高了农业、林业用地的土地利用率。

南存辉指出,对于此类项目,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方面尚未出台明确的征收标准及减免政策,各地规范缺乏统一标准,操作随意性较大。由于对征收区域、范围的理解不同,有些地区按一般项目以传统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致使“农光”互补项目运营所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巨大,严重影响项目的盈利水平与维持能力,阻碍了光伏发电新模式的探索与发展。

南存辉分析,开征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强化土地使用税调节职能,引导纳税人珍惜土地资源,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农光互补类项目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的立体空间发电,并不影响原地块的农业生产,而且提高了原有土地亩均产值和使用效益,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现代农业循环经济的典型。其实际上是对荒地的有效利用,并不属于土地使用税本意所调整的范围。

同时,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于1989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对火电厂部分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由于政策制定较早,光伏电站近年才大规模启动,国家层面暂未针对光伏电站出台正式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和指导文件。

为此,南存辉建议:

1、对于农光互补类项目,以用地的亩产效益为指标,将亩产效益提升且未改变土地性质的用地划定为农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在房地产税未出台前,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尽快出台光伏电站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落入城镇工矿区的范围的光伏电站,将太阳板覆盖部分列入免征范围,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以促进国家对光伏产业的相关鼓励政策能够真正落地。

【责任编辑:sunny.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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