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规范电站开发,地方政府不得要求投资商“以产业换资源”_SOLARZOOM光储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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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局:规范电站开发,地方政府不得要求投资商“以产业换资源”
  • 2016-05-06 18: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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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 安徽省能源局

5月5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进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县市发改委在配置光伏电站站址资源时,原则上不得将配套产能建设作为企业光投资伏电站的前置条件,不得违规向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收取和摊派各种不合理费用,不提倡将本地光伏电站站址资源全部交由一家企业单独开发。

另外,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建设规划和电网接入问题,要求各市督促所辖县在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3年滚动开发计划编制工作,原则上,各县(市、区)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当地最大负荷的50%,各市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本市最大负荷的40%,超过以上限额须编制电网接入和消纳专题报告,并报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以下为文件全文: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当前,我省光伏电站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公开招标和先建先得配置建设规模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批国内光伏龙头企业到我省投资发展,装机规模从2014年25万千瓦增加到目前172万千瓦,2015年发电量增长264%。同时,在全省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中,部分市县出现了规划建设项目规模过大,要求投资企业“以产业换资源”,以及与个别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等问题。为推进我省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推进光伏电站发展的紧迫感。建设光伏电站是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方面,是我国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之一,对于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和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实行清洁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中东部地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下调较少、建设规模指标予以倾斜等支持政策,为我省光伏电站投资开发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地要增强紧迫感,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抢抓机遇,加快我省光伏电站发展。

二、严禁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各种行为。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在配置光伏电站站址资源时,原则上不得将配套产能建设作为企业光投资伏电站的前置条件,不得违规向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收取和摊派各种不合理费用,不提倡将本地光伏电站站址资源全部交由一家企业单独开发。对此类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暂停受理该地区分布式光伏电站“先建先得”申报,禁止所在地光伏电站项目参加公开招标等。

三、高度重视建设规划和电网接入问题。请各市督促所辖县(市、区)今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 3年滚动开发计划编制工作,汇总上报省能源局。原则上,各县(市、区)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当地最大负荷的50%,各市规划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不得超过本市最大负荷的40%,超过以上限额须编制电网接入和消纳专题报告,并报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未纳入建设规划和滚动开发计划的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受理电网接入系统评审。

四、优化建设规模指标配置方式。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土地预审、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前期工作依据。项目所需规模指标按照公开招标和“先建先得”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原则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配置规模指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布式光伏电站,采取“先建先得”方式配置规模指标。

2016年5月5日

【责任编辑:Li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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