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应美国光伏企业Suniva公司申请,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对所有进口至美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含组件)发起全球保障性措施调查。“2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01-204节,该条款赋予了美国总统一项使命:当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数量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可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损害。“201条款”不同于一般的反倾销法规,是针对所有国家的进口,它具有任意性,因此,201条款势必会对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美国造成较大影响:
一是影响我国光伏企业海外产能布局。美国商务部分别在2011年和2014年对我国光伏产品启动两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我国光伏产品对美出口的市场占有率出现了较大下滑。我国光伏企业也在积极应对,采用曲线向美国输出光伏产品以避免双反关税,近两年来,国内包括天合光能、保利协鑫、晶科能源等众多光伏企业纷纷在越南、泰国、印尼等东南亚海外国家建厂,通过这些国家向美国输出光伏产品从而规避美国的“双反”,如果“201条款”最终获得启动,会把中国海外设厂的光伏企业全部拒之门外,对中国光伏产业将造成巨大损失。
二是会造成欧盟等国家的“跟风”调查连锁反应。近几年来,除了美国的“双反”调查,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土耳其等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均发起过“双反”调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在一成员方贸易保护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后续调查中援引。据以往经验,基本上每次美国“贸易救济”措施出台,欧盟等国家都会跟随。因此,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可能也会借此对中国光伏产品开展贸易保护措施调查。
三是应对调查会使产业效益受损严重。据不完全统计,近一月来,国内光伏企业如天合光能、协鑫集成、晶澳太阳能、阿特斯等19家企业先后发表了坚决抵制美国启动“201条款”的声明。应对美国调查将会耗费中国光伏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企业无法集中精力专注于光伏产品的技术研发及生产销售,同时面对贸易摩擦的持续增加,国内企业不敢投入资金去开拓美国之外的新兴市场,同样会阻碍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面对光伏产品出口的严重下滑和美国较高的税率,也不利于我国光伏产业去产能的效果,还会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倒闭,造成大量的失业。
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提醒出口光伏企业:一是要及时关注美国法规,增强应诉能力。企业间要相互联合,整合有利的资料,利用合理的法规,集中力量共同应对;同时积极寻求行业协会的帮助,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应对工作。二是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引领下,国内光伏企业可主动实施多元化战略,加快“走出去”步伐,从传统欧美市场逐步转向新兴国家市场;同时深入挖掘国内市场,培育并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市场,有效减轻企业对出口的过度依赖。三是提升技术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光伏企业应加大技术创新,推进产品结构升级,研发差异化产品,提高光伏产业自主技术水平,在转型升级中逐步壮大,积极应对欧美等国家的“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