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下简称《规则》)的通知,《规则》旨在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新机制。
《规则》主要适用于新疆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规则》调峰辅助服务分为基本(义务)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
自备电厂暂时参与供暖期期间的基本调峰,调峰幅度一般为 5%-20%,春节期间为 5%-30%。
有偿调峰可获得补偿,如下所示:
平均负荷率 ≤ 有偿调峰补偿基准 → 获得补偿
平均负荷率 > 有偿调峰补偿基准 → 参与分摊调峰补偿费用
负荷率是机组发电电力与机组额定容量之比,以 15 分钟为单位统计周期计算机组的平均负荷率。公用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有偿调峰基准见下表:
有偿调峰服务暂包含实时深度调峰交易、调停备用交易、可中断负荷交易、电储能交易。
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由省(区)内负荷率大于等于深度调峰基准的公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按照调用时段共同分摊。
火电厂分摊方法:参与分摊的火电厂根据实际调峰率的不同,分三档依次加大分摊比重,进行“阶梯式”分摊。
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方法:参与分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根据实际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并根据风电场、光伏电站上一年度利用小时数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之差进行阶梯式修正。
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火电厂深度调峰分摊金额均设置上限,当单位统计周期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火电厂通过上述分摊办法计算得出的应承担费用大于分摊金额上限时,按分
摊金额上限进行支付。具体补偿、分摊情况请详见附件1 。
《规则》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要求充电功率在 1 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 4 小时以上;在火电厂计量关口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按照深度调峰管理、费用计算和补偿;由电储能设施投资运营方与风电场、光伏电站自主协商确定补偿费用,释放电量等同与发电厂发电量,按照发电厂相关合同电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