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今起正式实施:新能源汽车停指定区可减半收费_SOLARZOOM光储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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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今起正式实施:新能源汽车停指定区可减半收费
  • 2017-10-08 10:29:18
  • 浏览:2037
  • 来自:南宁新闻网

9月30日,记者从南宁市发改委获悉,因原《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政策依据已经失效,南宁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政府定价停车场由13个类型减少到7个,同时调整和增加了优惠措施,新能源汽车在指定停车区域可减半收费,并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后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实行扣减免费时间后计费。新修订《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原《办法》从2015年起正式实施,但随后根据中央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结合等要求,中央和自治区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办法》部分条款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由南宁市发改委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还征求了交警、城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的有何不同?据南宁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缩小了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范围,由原来的13个类型缩减到7个类型,同时,为了鼓励新能源车发展,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可减半收取费用。另外,还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的计费规则进行了调整,由按实际停放时间收费改为扣除免费时间后计费,同时要求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对《办法》的修订只是对相关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对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没有进行调整,因此这些停车场的收费仍然按现行标准。

原《办法》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住宅小区除外)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收费许可证制度已经被取消,因此《办法》也取消了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要求。

修订亮点

●实行扣减免费时间后计费

新修订的《办法》由原《办法》的53条调整为49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缩小了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范围。主要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范围限定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政府投资建设或占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由13个类型减少到7个类型;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由统一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供应,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二是调整和增加了优惠措施。如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在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停放的、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减半收费。

三是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后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对于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由此前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改为“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如在实行前30分钟免费的停车场停车2小时,按之前的计费规则需要支付2小时的停车费,现在只需支付1.5小时的停车费。

四是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停车场的经营者每年定期公开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类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能源汽车停在指定区域减半收费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费停车:

(一)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

(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此外,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停放的,停车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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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阅读: 新能源汽车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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