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8〕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文)规定,决定将我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全省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印染、制革等行业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的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印染、制革等行业,这些行业经认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
二、各地主管部门应对当地上述5个行业涉及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认真甄别,其中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企业,由各地提出名单和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公布。
三、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5个行业以外的行业,也建议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可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地市要按照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10〕199号)的规定,加大对实行差别电价行业相关企业的排查甄别力度,尽快提出实行差别电价的具体企业名单;电网企业要按照公布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做好对有关电量、收入等数据的统计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广东发展改革委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