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5〕2873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我委于2015年对本市部分企业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监察,其中北京市华禹翔公路沥青有限公司和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超过《沥青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1149-2015)用能。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1359号),决定对两家企业的全部生产用电实
施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的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加价起征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刘闻博; 联系电话:66415588-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