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地区杨女士与本地一光伏经销商公司关于安装户用光伏系统的纠纷案,这段历时近一年的光伏,四次协商未果的光伏经销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合同约定:经销商在原告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经销商负责项目备案、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并网服务等,杨女士需要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积极配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由经销商公司提供正常营运期间的运维服务,并对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进行免费维修。光伏电站总价40000元,杨女士需缴纳安装前合同总价30%预付款计人民币12000元;剩余工程款28000元,则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每月还款691月,每年还款8288元/年,3年还款41440元,还款时间为工程并网之日即每月15日,在按期还款情况下,最后三期免除,在此之前电站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归被告所有,杨女士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为不为杨女士办理电站产权登记(余款未还清前)。合同同时规定因杨女士逾期付款,经销商公司只需书面通知即可将合同解除,经销商不再履行合同的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时,电站全部归经销商所有。
合同签订后(7月12日)当天,杨女士提供了房产证及社居委同意建设光伏电站的证明,并支付预付款12000元,随后经销商在屋顶安装了光伏组件——规模7千瓦、预计年发电量7000千瓦时。
时间来到了2017年的9月底,光伏电站已经建设完工并并网,经销商承诺的保证光伏电站覆盖的地方不漏雨,但是光伏电站覆盖的地方卡条未密封,导致漏雨,屋顶及墙面受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杨女士未对电站进行验收且拒绝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12月8日,经销商提出纠纷处理方案:按全额上网5千瓦发电量补贴一个月损失326.4元,漏雨问题安排解决,并内室内雨水造成的损失予以整理,希望尽快落实并网签字并签订售电合同,杨女士认为经销商单方面解决意见且对解决方案不满意未予以采纳,后该经销商对该光伏发电的户头予以销户。2018年2月5日由于该项目未经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被责令限期拆除。
法院认为双方实际上已自行解除了合同,在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的基础上,杨女士要求返还的预付款12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销商需拆除光伏电站、恢复屋顶隔热层原状;但是,由于杨女士未能提供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所拆除的阳光房的价值以及漏水对房屋和装修带来的损失进行证明,法院判决经销商无需赔偿。
作为普通百姓,投资光伏电站的同时,一定要确定好自己的需求、确定好自家屋顶的性质、是否可以安装光伏电站,多方考察,选择一个更加有责任心、为客户分忧的经销商也是必不可少的,本事件中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双方的矛盾是不可逆的,杨女士赔了首付款12000元、拆除阳光房和漏水导致的损失,而经销商也将面临“百忙一场”、“收拾残局”宿命,我们无从考证此次事件中谁的损失更大一点,但伤害到的都是光伏“狂热者们”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