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超过17年!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发电装机总量达到27.1亿千瓦,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3.22亿千瓦,历史性超过煤电!
因此,可再生能源局的发展水平、发展条件、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有诸多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地方,需要进行修订。
9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30件,包含三类。其中:
第一类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
第二类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51件;
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类法案中,与新能源电力项目相关性较强的法律包含:
新起草的《国土空间规划法》、《能源法》;
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类法案中,与新能源电力项目相关性较强的法律为:《电力法》将修订。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
2019年8月28日到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在全国6+12省开展可再生能源执法检查。
检查组将在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情况,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总量目标、发展规划、科技和产业发展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上网电价、电价附加征收、发展基金、税收优惠等经济调控制度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意见和建议等。
201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完整报告)
报告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统筹解决。主要问题包括8个方面,如下:
(一)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
(二)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
(三)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
(四)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
(五)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
(六)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
(七)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
(八)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
为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努力尽早实现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的目标。需要采取以下6项举措:
(一)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
(二)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的体制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共同研究和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体制和机制,完善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结合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等相关政策推进实施,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促进就地消纳利用。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打破省间电力交易壁垒,鼓励送受两端市场主体直接开展交易,有针对性地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体系。积极引导和规范电力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电网公司应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区域输送能力。
(三)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
(四)健全政策措施,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五)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六)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根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建议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标,明确由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的法律定位。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适当调整有关电价补贴的规定,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明确对脱贫攻坚任务重、相关综合试点地区给予政策优惠等。细化支持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的规定,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强化电网、石油、燃气、热力等企业的法律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法》——实现全域全要素“一张图”全覆盖
目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总体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0-2035年)》已颁布实施。
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的议案。议案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填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空白,实现全域全要素“一张图”全覆盖的目标,建议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定位和相关概念,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并在央地权限划分、部门职责衔接等方面加以明确,鼓励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提供经验积累。
文件原文如下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共130件)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9件)
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适时启动法律清理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等,要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51件)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重要江河流域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基本劳动标准和新就业形态,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数据权属和网络治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修改法律的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