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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虚拟电厂等电力新型经营主体获正名,强调“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 2024-12-09 16: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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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电改”难以一步登天,但一系列有关电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正在鱼贯而出,致力于疏通长久以来存在的堵点难点,将电力行业逐步推向市场化。

  明确电力新型经营主体

  11月末,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发布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下称《蓝皮书》)首次明确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蓝皮书》提出了“三步走”战略:到2025年初步建成,实现跨省跨区市场与省内市场有序衔接;到2029年全面建成,实现新能源在市场中的全面参与;到2035年完善提升,支持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形成市场、价格和技术全面协调的市场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 在发展目标的初步建成期(2024年到2025年)阶段,《蓝皮书》提出要持续放开经营主体。包括“进一步放开分布式电源、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而这一目标如今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政策指引。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内涵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与定义。

  《指导意见》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

  具体来看,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两种。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李鹏撰文指出,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但面临如下几个新问题。一是新能源面临消纳困境,二是新的调节资源增长受限,三是保供压力越来越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指明今后一段时间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化环境中的发展道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李鹏表示。

  中国华能集团市场营销部安娜、王春森联合署名的文章指出,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盈利模式单一、补偿不足等问题,使得新型经营主体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拓宽新型经营主体盈利渠道,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李鹏谈到,《指导意见》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应用场景,这使得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型电力系统面临的保供、调节、消纳难题。分布式电源可以提供局部供电支撑,提高可靠性;新型储能和虚拟电厂提供了新的调节电源,智能微电网可局部平衡,就地消纳,减小了大电网调节压力。

  多地已先行放开“隔墙售电”大门

  事实上,《指导意见》出台后的其中之一关注点便是,为“隔墙售电”拆去挡板。

  “隔墙售电”是指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促进分布式能源并网与就近消纳,又能降低用电企业的成本,为交易双方实现共赢。

  早在2017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就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的文件,准许了“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2023年10月12日,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到,分布式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参与市场,也被视为是一份“增强版隔墙售电”的文件。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此前“隔墙售电”举办试点以来,由于输配电价机制未理顺和电网积极性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进。

  “过网费”的机制是其中一项老大难问题。由于政策长久以来没有得到细化落实,现行隔墙售电过网费按“所涉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差”形成,这一机制会使隔墙售电用户获得较同电压等级的同类用户更多的交叉补贴,增加了电网成本回收的难度。

  由于目前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分布式新能源,特别是分布式光伏,享受了电力系统调节服务,但没有承担相应费用,收益较高,很多投资方将集中式光伏拆散为分布式光伏逃避相关社会责任,导致电力系统调节资源项目收益不足,建设积极性低,影响了全社会的新能源整体消纳水平。

  因此,厘清“隔墙售电”中孰该承担的“过网费”问题,解决发电投资企业、电网企业和用户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是一大难点。

  李鹏也谈到,我国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市场机制设计不够完善,使得新型经营主体作用发挥受限,参与电力市场是最佳解决方案。在市场建设较快省份如山东、广东等,市场规则中对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分布式发电、智能微电网尚未有规定;在市场建设进展相对较慢省份,所有新型经营主体尚未有参与市场的规定。《指导意见》规定了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方式和平等主体地位,为地方政府制定市场规则提供了上位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到的“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的要求,即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此外,《指导意见》也为新型经营主体入市简化条件,为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免去行政审批环节。但免去了一定的条件的同时,也提出新的义务要求。

  国家能源局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要求是加快推动,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与此同时,为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国家能源局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记者注意到,已有多地此前就开始逐步试水放开“隔墙售电”的挡板。

  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电力条例》,提出分布式风光发电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成为我国推进“隔墙售电”工作的一个关键节点。

  今年5月,河南省出台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实施细则,涉及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量配电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打响了省级政府层面隔墙售电政策破冰的第一枪。

  在接入方面,河南省以绿电就近,就地,就低和可溯源为目标,鼓励建设绿色专变、绿色专线,保障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力电量直接为用户服务。

  其中提到的绿色专变、绿色专线,是河南省此番政策的一大亮点,而这一地方尝试也得到了认可,体现在《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里明确,要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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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阅读: 微电网 新型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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