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棒杰股份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8316269.72元,截至2025年10月10日利息158801.68元、罚息1536615.14元、复利26356.89元,以及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的罚息和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的复利;
2、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8000元;
3、被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4、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07%的抵押份额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524元,由被告棒杰公司、浙江棒杰、扬州棒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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