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竞价主体范围包含三类:(一)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不含已明确电价的竞争性配置项目。源网荷储、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项目,以及202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二)竞价公告发布时未投产,但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估,次年12月底前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三)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聚合商,其聚合的分布式项目最早投产时间和最晚投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文件指出,参与竞价并纳入增量机制电量的新能源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投产。实际投产时间(即全容量并网时间)较项目申报时间延迟不超过6个月的,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电量自动失效;延迟时间超过6个月的,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3年内该项目投资方(上溯至省级)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格。
具体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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