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5年8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工会主席胡伟民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共30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经民主审议、有效表决通过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决议内容如下:
一、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微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保证了公司股东、员工和公司利益的一致,能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会议同意公司董事会择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8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2015年半年度整体情况,编制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5-03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审议<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建立公司员工和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持有人份额变动、变更、延长或提前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
4、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原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3.5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变更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委任王佩杰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变更内审部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所在行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准确地核算公司应收账款,更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更合理地计算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详见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3.5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3,08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75.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104.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9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1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暂时闲置的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投资额度 已使用募集资金 剩余募集资金
1 年产1.8亿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 105,532.50 22,500.60 83,031.90
2 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1,604.00 0 1,604.00
3 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49,968.17 0 49,968.17
合计 157,104.67 22,500.60 134,604.07
注:截止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的银行理财收益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583.90万元,总计可使用的剩余募集资金总额为138,187.97万元。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正在逐步推进过程中,在此期间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可能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公司本次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3.5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投资期限
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董事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3.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3.5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同意福斯特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上网公告附件
《广发证券(17.66,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项关源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报告真实反映出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审议<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关联监事安望飞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审议<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联监事安望飞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同意该募投项目的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3.5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计提本次资产减值损失。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变更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3,08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75.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104.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9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180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5年6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投资额度 已使用募集资金 剩余募集资金
1年产1.8亿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 105,532.50 22,500.60 83,031.90
2 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1,604.00 0 1,604.00
3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49,968.17 0 49,968.17
合计 157,104.67 22,500.60 134,604.07
注:截止201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的银行理财收益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583.90万元,总计可使用的剩余募集资金总额为138,187.97万元。
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为“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涉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604.00万元,占总募集资金净额的1.02%。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募投项目的变更内容和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
“研发中心项目”投资总额为1,604.00万元人民币。其中:建筑设计施工为650.00万元,研发设备投资937.40万元、办公设备投资16.60万元,全部采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主体为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村。截止目前,该项目尚未开展。
本次拟将“研发中心项目”作如下变更:
1、项目实施地点:由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村变更至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大园路以西;
2、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公司已取得位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大园路以西面积为9,685.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地块位于青山湖科技城内,是临安市政府规划的科研基地,已有多家科研院所入驻,目前公司正在该地块建设“浙江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截止目前,研究院主体大楼已竣工验收。将“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到此,可以实现配套资源共享,巧用人才集聚效应,大幅提升公司研发实力。
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将研究方向由光伏组件材料扩展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材料,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通过提升公司科技研发平台,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国家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加快高分子功能性膜等新材料的研发步伐,减少关键材料对外依赖度,实现相关新材料国产化。
三、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变更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有关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同意该募投项目的变更。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2、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目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的需要;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同意福斯特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有关变更。
七、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说明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投资期限
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董事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鉴于前次审议通过的投资决策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本次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此额度包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福斯特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