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2日,杭州福斯特(29.31, 1.60, 5.77%)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的通知,林建华先生于2015年9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5年9月2日,林建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73,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182%。
本次增持前,林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5,565,000股(其中85,500,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65,000股为2015年7月6日首次增持的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1.2848%;其控制的控股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26,29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6.2910%。
本次增持后,林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5,638,000股, 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1.3030%。
二、后续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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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属于公司2015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福斯特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中增持计划的实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不排除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林建华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