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名中小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的虚假陈述索赔案将从2015年12月22日开始进入庭审程序,此后12月23日、12月30日以及2016年1月6日,法院均安排了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的庭审。
不过在开庭前夕,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透露,其受到了法院送达的被告海润光伏方面提交的若干“不承认误导”的证据。“海润光伏方面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不承认其公告误导了投资者,与证监会的认定完全相反。”许峰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
公司称不存在对投资者的误导
《投资快报》记者看到的一份海润光伏的证据目录显示,海润光伏前三份证据主要是海润光伏当时的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杨怀进以及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还海润光伏董事会发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海润光伏认为,当时的提议内容已明确以海润公司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的方式送股,而不是以海润公司当年盈利的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送股。所以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问题。
许峰律师透露,海润光伏方面同时提交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作为证据,证明公告内容没有声称海润公司当年盈利要向股民发放股利,内容没有涉及到要以利润分配的方式送股,故该公告也没有误导投资者。海润光伏同时提交了《201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用来证明海润公司实际履行了2015年1月23日的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公告内容,不存在误导投资者问题。
海润光伏提交的证据还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混淆了红利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两个基本概念。并认为海润公司自始至终均及时披露信息,不存在对投资者的误导。
信批问题收证监会罚单
此前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提及,海润光伏方面确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处罚决定书同时认定,海润光伏等主体的违法事实为: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认为,海润光伏及其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证监会认为,海润光伏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海润光伏此前“认罚”态度好
此前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曾公开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并对江苏证监局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真整改。
而在此前的10月14日,海润光伏才刚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市场评论人士认为,这么短时间内从处罚事先告知到正式处罚做出,说明海润光伏等主体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后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否则不可能这么点时间就做出正式处罚。“也说明在对待证监会处罚问题上,海润光伏的态度还是很好的。”前述人士认为。
“如果连基本的已被证监会做出定性的虚假陈述都不承认,那么后续开庭氛围可能会比较激烈,”已经代理了近百位投资者向海润光伏发起索赔的许峰律师表示。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证监会认定海润光伏存在误导如此明确,但海润光伏方面却不申辩也不申请听证,老实认罚,而面对投资者的索赔却坚决不承认误导投资者。”前述投资者代理律师许峰表示。
据了解,投资者起诉海润光伏的部分案件法院将于12月22日开始陆续安排开庭,“由于案件比较多,12月22日下午法院安排的是准备庭,23日正式庭审”,许峰称。
许峰律师同时认为,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投资者只有在2015年1月23日到1月30日之间买入股票并在此后卖出或持有股票才符合索赔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证券维权律师计算出的海润光伏索赔区间时间较短,且期间大盘波动较小,起诉时“系统风险”自然无法成为被告公司的理由。因此,海润光伏的此次索赔,几乎吸引了在证券维权领域活跃的所有律师的目光。公司被处罚后的几天之泪,就有不少投资者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这充分说明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