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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每千瓦时1元 江西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 2017-05-10 08:31:17
  • 浏览:5196
  • 来自:江西发改委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光伏发电价格

(一)光伏电站

我省光伏发电属Ш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执行Ш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

1.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下同);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3.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4.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5.光伏电站中的村级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按照我省同期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我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42元,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同期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下同)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同期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中“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变更为“全额上网”项目,按照项目变更备案时我省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3.我委不再批复分布式光伏发电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二、风力发电价格

我省风电属Ⅳ类资源区,陆上风力发电执行Ⅳ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2016年以前核准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1元;2016-2017年核准项目为0.60元;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或虽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上网电价按0.57元执行;2018年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为0.57元。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

三、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

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我省同期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我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予以结算。

四、其他事项

(一)光伏发电、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与业主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结算,原则上按月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申请补贴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光伏电站(光伏扶贫电站除外)和陆上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通过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三)光伏发电、陆上风电项目年度规模由省能源局管理,其时效性由省能源局界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对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17年5月3日

【责任编辑:meimei_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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