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1-16号公告(案件调查号为23-2021-2),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05%)对韩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均为36.01%;与此同时,建议终止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China Glass Holdings Ltd.)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本案涉及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金晶(集团)有限公司(Jinjing Group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Qingdao Float Glass Co.,Ltd.及其关联企业、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Jinjing Stock Co.,Ltd.)及其关联企业、秦皇岛耀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Qinhuangdao Yaohua Glass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TG Changjiang Glass Co.,Ltd.及其关联企业、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Farun Group Co.,Ltd.)及其关联企业等。涉案产品包括厚度超过4毫米的平板玻璃和厚度小于13毫米的无色及绿色浮法玻璃,涉及韩国税号7005.21.4000、7005.21.5000、7005.21.6000、7005.21.7010、7005.21.7020、7005.21.7030、7005.29.4010、7005.29.4090、7005.29.5010、7005.29.5090、7005.29.6010、7005.29.6090、7005.29.7010、7005.29.7090、7005.29.8010、7005.29.8090、7005.29.9010和7005.29.9090项下的产品。
2007年5月1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玻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4月17日,韩国对中国浮法玻璃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2.73~36.01%,有效期为2007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28日。2011年5月24日,韩国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2.04~36.01%;与此同时,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价格承诺,有效期至2014年5月23日。2015年1月7日,韩国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保持不变;同时延长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2018年4月2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再延长3年,在价格承诺生效期间,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2018年8月31日,韩国第三次延长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30日。2021年4月23日,韩国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