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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反对电网企业大规模投资屋顶光伏整县推进
  • 2021-07-07 22:09:05
  • 浏览:6566
  • 来自:电力法律观察

  针对电网企业搞整县屋顶分布式开发的问题,观茶君跟不少业内小伙伴进行了交流,很多人跟观茶君一样表达了自己的担心,提出了反对意见。

  当然,必须首先说明的是,这里所反对的,绝对不是电网企业为光伏发电项目进行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提供接入服务等业务。相反,依据《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这是电网企业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必须予以支持。

  这里所反对的,是电网企业大规模投资、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项目,也就是光伏发电项目。

  主要反对理由包括如下4点:

  01

  不符合厂网分开的改革要求。

  厂网分开,是2002年开始的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2015年开始的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即通常所说的“电改9号文”明确指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可见,“厂网分开”是改革的基础,只能“进一步完善”,而不能削弱。电网企业大规模开展光伏开发、大规模进入发电领域,显然与厂网分开的要求不符。

  02

  不符合中央对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

  中央文件对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非常明确。电改9号文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继续完善主辅分离。”无需观茶君解释,电网企业大规模开展光伏发电业务显然与上述功能定位不符。

  03

  不利于光伏发电市场的公平竞争。

  光伏行业,可能是我国电力行业中市场竞争最为充分的一个细分领域,有人这样评价,观茶君深以为然。事实上,正是有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和政府的大力扶持,才让我国的光伏行业有了如今领先世界的辉煌,缔造了光伏发电成本持续大幅下降的神话,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电网企业大规模进入光伏发电领域,则会直接威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众所周知,并网消纳是光伏项目最大的难题,直接关乎项目的生死存亡,而决定权主要掌握在裁判——电网企业——手中……

  裁判员要正式组队参加比赛了,虽然裁判们一再声明会公平对待各参赛选手、绝对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但运动员们会怎么想?他们还会专注比赛吗?市场竞争还会公平吗?

  一旦竞争受损,光伏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会受到影响吗?

  04

  削弱电网企业对新能源配套工程的投资能力。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在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就是“切实保障试点地区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做到‘应接尽接’”,“试点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会同参与试点方案编制。可见,试点工作的职责分工非常明确,电网企业就是要做光伏发电的配套工程,做好接入工作。

  另一份文件则更加清楚地指出了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的重用性、紧迫性。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中,观茶君注意到这一表述,“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将快速增长,并网消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条件”。为更好推动我国能源转型,满足新能源快速增长需求,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发改委不得不推出了“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的权宜之举,规定“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同时,做出了“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的远期许诺……

  这可是冒着遭受“厂网不分”“走改革回头路”指责的风险采取的无奈之举啊,观茶君都不敢想象发改委承受着多大压力,作为承担着配套工程建设责任的电网企业的任务之艰巨、投资压力之大可见一斑。

  在需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等优质资源投资配套工程、解决新能源并网消纳难题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全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市场”“提前落实后续项目投资资金”,显然会削弱对新能源配套工程的投资能力,这合适吗?

  双碳目标面前,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任务很艰巨,各主体一定要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啊!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责任编辑:sunn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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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阅读: 电网企业 屋顶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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